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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国人的公证员
专业性
意大利公证员可操作的领域主要为:
1, 购买房子或其它不动资产
2, 和银行合订一份贷款合约
3, 我们授权给第三方的证书
4, 夫妻间财产的更别
5, 想法官申请未成年人的授权
6, 财产捐赠
7, 成立,更改和一切关于企业的文书
8, 接受与运用外国文书
可从这冰冷但赋有责任的清单中,推断出的东西是极少的。可能记着,在我们最优秀传统的缝隙里,公证人员是一位法律工匠而不是一个执法冷血的应用者会更有用。公证员,在这定义下是一个在家庭和企业旁边的专业人员,一个运用语句就像塑陶泥一样的法律工匠,塑造着适合避免未来争执和辛酸的法律解决方案。因为这是公证员的真正任务:预备好可以既遵守律法也可以打消各方在未来可能想上诉的解决方案
买房
首先,我们的律法允许外国人在一下不同方式购买房产:
1, 没有定期的外国人:除非由一条国际条列的允许或互利情况,就是在他的来源国意大利公民是被允许买房的。
2, “定期驻居”少于三年的外国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和无国籍者:拥有特殊原因的居留和长期居留
3, 居住三年以上欧盟国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合国的公民和无国籍者:无局限
所以非常明显的需要‐为了知道到底需要什么证件才能在意大利拥有权限‐在这些类型里以个外国人应该属于哪项。
给予购买所谓“第一套房”的外国人税务宽减
意大利律法想要给予购买自己的主房(所谓的第一套房)促成和鼓励,以不同方式给购买者减少税务。特别是购买的时候,购买者将付3%(登记税)如果在私人那里买,或4%(增值税)如果从一个公司或企业那里买(除了一些特殊的假设),再加上一定的抵押税和地籍税(目前等于一共336欧元)
外国人也享有“第一套房”的便利假如其符合条件,当然是和对意大利人要求的一样。
确实由286\98第40条律法规定,所谓的拥有第一主房权(详细资料,查阅“购买一个房子”)。
定期居住的外国人登记在安置名单或是就业工人或自做雇主的人都有和意大利公民平等的条件下,进入公屋,建筑领域的补贴信贷,追回,购买和租借第一个住房。
另一个关联到“第一套房”购买的税务宽减是关于退税(一定程度上的),从购买所谓“第一套房”里的贷款利息所得税里。
最后,个人所得税里不会有“第一套房”里产生的税。
贷款
在外交部的网站上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在购买不动资产的领域中编辑着关于互利条件的列表中没有给于房屋贷款的有关指明,在其没有不同指示就无需对互利条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因这些条例连连购买手续。”
在建立贷款时不需要调查互利存在,因没有明确的指。
企业,协会和其它操作
外国人能在意大利建立一个企业,创办协会,或进行其它操作,跟上述的购房条件是一样的。只有一项注意事项:互利只有在特定领域才能存在。假如,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一个意大利人能建立一个企业但不能购房,那来源于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没有定期驻居在意大利)也只能在意大利建立一个企业相同的不能购房。
准备授权书
一个人不是每次都能表现自己的意愿:比如因为人在国外或离要订立证书或合约的地方太遥远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订制一份授权委托书,就是一份一个人给予另一个的有法律效应的行为权力证书。
比如,老公在海外他急着要将一个买房合约签订掉,在这种情况老公可以再走之前或从国外把授权书给他老婆,主要老婆就可以替他们完成此合约。
如果授权书来自海外,那将采用所有有关外国证书的规定
立遗嘱
一个外国人可以立遗嘱,就是说在一份正式的文件里指明在其死亡后将其财产留给谁。
为了更简便的了解调解欧洲继承权的条例,欧洲公证协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之下,成立了拥有27种欧盟国家中的23种正式语言的网站www.successionseurope.eu。
在网站中,有着所有需要执行和了解任何关于继承权的信息,无论是在欧洲哪一国执行的。
捐赠
一个外国人就算活着也可以将自己的资产送给任何人,就是等于捐赠。
外国证书
外国证书指的是在海外由国外机关编写和填写的证书,但想其在意大利奏效还是需要合法化或海牙认证的。
在这描绘下,由驻外的意大利大使馆或领事馆编写的文书不属于“外国的”,虽然各方都是在国外的。
如果是以外国语编写的,那此外国证书还需附带它的“翻译”。更准确来说,外国证书合法化的义务要求在2000年12月28日第445号第33条律法中提及(有关于行政文件)。
在这条法规的基础总结在外国形成的证书:
由外国外机关:是由驻海外的意大利领事馆或大使馆在文件的形成地合法化的。
由我们领事馆或大使馆:不需要合法化
我们的领事可以接受的证书:意大利人之间;意大利人于外国人之间;或者说就算只是外国人,但只要是在意大利用的。
除了过几条是有不同对待方式的(1961年10月5号海牙协议)
如果“外国”证书是以外文编写的,那它们需要附带由我国家领事和外交机构认证的翻译,更准确的说是由正式的翻译翻译的(但基本上不存在;所以将是一个可靠的翻译,就是:登记在法院翻译列表中:或者说一位专业的公务人员,就像是公证员,由第68条公证法允许)
外国公证书的翻译
如果外国公证书是由不同于意大利语而编写的,那需要一份认证过的和原文匹配的意大利语翻译:从相关的意大利外交或领事机构:就是说由一位正式的翻译(也可以为会此项外语的意大利公证员)。
寄存证书
“正式“把一份证书寄存在公证员是由法律定制(445\2000第33条共和国总统令法:第106条公证法)或者说由一个申请,有着以强行调查寄存证书的法律效应为目标和结果(就是说其内容不会与国家主要律法起冲突)此外也保障了其日后的有效和未来的寄存。
外国证书的内容将由所谓的国际律法执行,就是只对那些认为会和构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法其冲突的情况下,禁止接受寄存。
合法化
合法化是一个外国证件要在意大利产其法律效应的基本要求。
它只是正式证明了‐由相关的意大利驻海外的领事和外交机构‐签订文书的公务人员的合法资格和其签名为真实的。如果文书是由驻海外的意大利机构发放的,那需要给海外机构所在的省级公务人员认证(以瓦莱达奥斯塔由省长负责还有特伦托和博尔扎诺由政府专员负责为例外)。相反,合法化不是关于来源于外国证书的有效性或生效性,在这方面它比一份公证认可书更为轻,因为合法化(就像海牙认证)不会对其内容进行任何调查
所以在缺乏合法化时,文书将不会在意大利奏效也不能够被公证员运用(虽说在来源国是生效和有效的)。
这样,一份公共外国文书就没有效应,只能算是没有认证的私人文书。
如果意大利证书要在国外使用,其合法化‐如果外国机关机构要求‐要由共和国检查官在由接受或公证文书的公证员的同一区域法院进行。共和国检察官的签名也要被外国领事馆认证。这是由在2001年03月7日生效的2000\12\28第445号第30、31、33条共和国总统令法规定的。
在外国证书来源于一个参与1961年10月05海牙协议“海牙认证”的国家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合法化的,就是说参与一个双或多边豁免它的国际条约。1987年的布鲁塞尔协议,有关于豁免在欧盟国家里的“海牙认证”,但目前不是所有国家都实行着,只在其中一些欧盟国家里生效(目前只有在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和意大利生效)。
“海牙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