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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證行為


 

 

1.公证文书是一份”公共文件”包覆着那些可以赋予它宣传魅力和正式形式的特殊形态: 根据民法本身的定义(民法第1699条),它是”依法制定的文件”,因此它代表着一个包覆着那赋予它宣传魅力形态的事实.

所以公证文书,作为公共文件,是实质和正式元素的总结.它们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是一个由在公证员面前进行谈判过程的正式表现. 证书的圣化是经由公证员赋予它”公信力”而成的.

公共证书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公证文书.公证员身为证书的”主人”,会先调查了各方本身的意愿再把意愿按照国家标准调整后,才可以顺利的代表着各方的私人意愿.

公证员身为公务人员,在历史上是那位被国家唤来给于正在展现的事物“公共认可”的人。而且要在公证员接收的权限,事件和意愿内发生。

公证员在执行其公职时会“调查各方的意愿,使其根据律法来做适当的调整。再以自己的引导和责任下来填写完整的证书。(第47条公证法)

意愿调查可以由公证员自己进行,也可在其接收公证书或认证私人文书的同时。

在和各方沟通时,公证员在事务的初步调差进行时,个方位的检查以及收集所需要的资料时可以用到其他合作人:无论如何,他都表达着合作人员在他指导下进行的工作。

公证员Elio Casalino的办公处

在进行自己的职责里,其会展现最佳的技术,以及每一个行动和事务都是为了保障最佳的工作“质量等级”。即把公证员执行的核对和调查过程信息全部详细的提供给顾客。

特别是:

-           为了给于最全面和安全的方式来确保拥有权,持有权和不动财产的自由为目的。公证员将经由自身直接,内部房产调查员和办公处的可靠员工进行,对不动产登记簿,地籍,不动产转让历史记录,当前不动产拥有权,所有地籍变异的历史记录,当前客观以及主观的符合性进行调查。

此调查是对买主最重要的保障,目的是为了进行最安全的采购,除了在于资产持有权,有损记录,抵押或其它制约因素的相对之下。

-           为了避免在最后一刻发现由卖主承担的有损记录,抵押资产的核对和检查更新至文书建立当天才结束。

-           建立的文书会以在合订几天后以最快的速度登记和记下(虽然律法给于30天的期限)。

-           在合订后的同一时间会免费发放一份“公证声明书”来认证合订,为了能使购买者在等待注册要求和抄写的拖延,以及正式认证书发放的同时可以先开始进行部分手续。(水电连接,其它合约等。)或给予卖者为了证实已售(为了减免税收,购买新房的税务宽减申请等)

-           对房产进行规划情况和建设合格的全面的考核和检查

-           除此之外还对记录的持续性特别是在继承情况下遗产接收进行了调查

按照一直有的规定,最后进行其它核对和检查。公证员在进行职务时的“中立性”可以以最安全和最佳质量的保障让各方得到想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