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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大利的外国人
以前只要说不是意大利公民就是外国人。这个定义任然是有效的。不过在欧盟条约第17条里建立了一个欧盟公民权,给予任何拥有成员国国籍的人。
会籍于欧盟涉及着不同的后果,有些非常值得重视。如在国籍基础之上禁止歧视和欧盟法的优先权。
多年来,由1998年7月25日第286条法令和它的实行条列(1999年08月31日第394条共和国总统令法),连非欧盟国家的外国人条件也都有着根本的变化。
互利条件
基础条列继续是民法初步规定的第16条,它给于的互利条件是主要连外国人也可享用赋予公民的公民权,以意大利公民在其它国家可有的权限是一样的。
然而互利的条件不是有关于基本权利而是关于资产方面(不动产的购买,企业形成等)。
提及过的1999\394第1条共和国总统令法,在由2004年10月18日第334条共和国总统令法引入修订后为下:
1. 互利条件的确认。为了肯定互利条件, 由有关规管移民条例的规定情况, 有关于外国人条件的条例被名为:((律法>>外交部在申请下,会通知公证员和行政过进程负责人,承认外国人对民权享用,此在确认了意大利公民在这些外国人国家可享用同等的权限后。
2. 第1段第9条律法,互利条件不向持有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要求, 也不向拥有工人或自做雇主工作居留,私人企业营业,家庭原因,人道主义,学习和亲戚合格此类居留的外国公民要求。
其后果是根基在意大利的外国人,如果他的条件符合以上所描述的种类,那其将互利条件外,同时他的权限将不被互利条件的确认而影响。
此外,外国人的条件也可能被多边或双边条约的预测而影响(比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在这方面,外交部网站里有着重要主题的专门网页。
意大利国际私法
外国人的条件也可能会被自己作为避难者或无国籍者的身份而受影响,其后果是会产生国际公约的应有。
外国人的生活不过不能只缩小到只剩一堆不同本质的禁止和阻碍。